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犯行多達60多條,被告行為反覆實施,有再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被告冒名申辦之門號眾多,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依比例原則衡量,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11月4日裁定予以羈押。被告竟以其機車鑰匙尚插在車上,恐車內物品及機車遺失云云為由提出本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聲請,與本院上開審酌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完全無關,其之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再,被告竟以上開不相關之理由,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要脅承辦檢察官若車內物品及機車遺失要找誰賠、申請國賠嗎、其聲明不予追究任何事,只懇請早日撤銷羈押云云,本院除不予認同外,並對被告上開囂張之言詞表示嚴重譴責之意,被告應深自衡量己之犯嫌重大、反覆實施詐欺以取得大量王八卡之羈押事由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之責任之羈押必要性,毋庸以上開荒謬言詞以要脅法院!本院身為司法機關,亦絕不受任何要脅!綜上,本件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嚴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德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