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張逢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