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如附表編號
一、編號四所列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二、三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及編號
二、三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用第二│共同連續恐嚇│共同連續竊盜│結夥攜帶兇器│││級毒品罪│取財罪│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8月│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56條、│刑法第28條、│刑法第28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56條、第346│第56條、第│第3款、第4│││條例第10條第│條第1項│320條第1項│款│││2項││││├───────┼──────┼──────┼──────┼──────┤│犯罪日期│民國92年4月│民國93年7月│民國92年6月│民國93年2月│││30日起至93年│19日起至同年│9日5時許起│1日上午9時│││1月31日止│8月23日止│至同年8月18│許│││││日6時許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93年度年度偵│92年度年度偵│97年度年度偵│││第2908、3374│字第17089、│字第13702號│字第5436號│││號、93年毒偵│17814、17856│││││字第755號│、18865號、││││││94年度偵字第││││││4136、210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3年度簡字第│95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審易字││審││571號│399號│第136號│第653號││├────┼──────┼──────┼──────┼──────┤││判決日期│94年1月24日│95年6月6日│97年6月19日│97年6月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簡字第│95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審易字││││571號│399號│第136號│第653號││├────┼──────┼──────┼──────┼──────┤││確定日期│94年3月4日│95年7月10日│97年6月19日│97年7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未合於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