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五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行使偽造私文│偽造署押罪│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書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1月15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民國96年4月│民國96年5月│民國96年5月│民國96年6月│││12日晚間某時│1日│6日│5日某時│1日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22315號│20941號│第4279號、│││││││446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審簡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易字│同左││實││676號│第76號│第982號│第536號│││審├──┼──────┼──────┼──────┼──────┼──────┤││判決│96年10月12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21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審簡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易字│同左││判││676號│第76號│第982號│第536號│││決├──┼──────┼──────┼──────┼──────┼──────┤││判決│96年12月26日│97年2月12日│97年2月21日│97年5月13日│同左│││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5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