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4年11月4日晚上8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巷○弄○○號3樓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5日凌晨1時4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與民權西路口查獲,並扣得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公克)。其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4月18日北市鑑毒字第1363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足憑,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前揭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04公克、驗餘淨重0.03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白色透明晶體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4月18日北市鑑毒字第1363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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