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1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1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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