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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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十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萬元,折合銀圓貳仟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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