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五號
原告龍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田鴻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右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被告同意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外,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之訴,聲明求為被告乙○○、甲○○○、丁○○及凱旋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就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新台幣二百三十六萬六千元及自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嗣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就被告甲○○○、丁○○、凱旋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訴之撤回,並已得被告訴訟代理人之同意,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之後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均係就被告乙○○部分為辯論。及至第四次期日,原告未得被告同意,另提追加起訴狀追加丁○○、凱旋門股份有限公司(嗣聲明更正為凱旋門庭園燒烤KTV)為被告,聲請求為判決被告等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三、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為訴之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未經被告同意,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非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若許原告為訴之追加,係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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