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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