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訴訟代理人 唐承庭
被 告 林佳萱
訴訟代理人 王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簽立聘僱合約
及保密協定(下稱系爭契約),擔任原告之美甲種子,並參
與原告公司之在職訓練,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4項第3款約
定,被告自到職日起服務至少一年,如到職未滿一年自請辭
職或因違反公司工作規則及各項管理規定而經公司終止僱傭
關係者,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然被告於107
年2月23日表示於同年3月31日終止僱傭關係,已違反上開
規定,應給付3萬元違約金,爰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4項第
3款約定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簽立系爭契約,然被告就職後僅請老師上
課3日即要被要求至門市服務。原告並未提供在職訓練,其
要被告賠償3萬元實不合理。又被告任職期間,原告臨時要
求被告隔日需提早到門市上課,非但未給付額外加班費,因
被告遲到10分鐘,原告即扣被告100元薪水,上開情形已違
反勞動基準法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與原告於106年11月27日簽立系爭契約,擔任原告之美
甲種子,後被告於107年2月23日表示於同年3月31日終止
僱傭關係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勞動基準法於104年12月16日增訂第15條之1,其中第1
項至第3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
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
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
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
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
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
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
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通常基於受僱人所從事之工作
有接受訓練及教育之必要,雇主因此支出相當費用,若經
常更換受僱勞工,將對雇主產生重大損失,而約定勞工必
須至少服務一定年限。或在雇主業已提供合理之補償之情
形下,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因此為保障勞工離職之
自由權,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雇主於勞動契約
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約款,應符合上開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雇主如主張其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符合勞動基準
法規定之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雇主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
責任。
(二)查,系爭契約第1條第4項第3款約定:「從業人員同意
自台灣喜成到職日起服務至少1年,如從業人員於到職未
滿1年內自請辭職或因違反公司工作規則及各項管理規定
而經公司終止僱傭關係時,從業人員應賠償台灣喜成3萬
元違約金。」上開約定是原告對被告之任職期間之限制,
應屬「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自有勞動基準法第
15條之1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工作為美甲助
理,需要有操作凝膠指甲及手足保養之技能,其於被告到
職後,提供3天培訓,支出之成本為3萬元。惟原告提供
之有關操作凝膠指甲及手足保養之培訓,期間僅3日,培
訓時間非長,則原告所提供之相關之操作及保養技術是否
屬「專業技術」,實非無疑,且原告並未就支出培訓費用
3萬元乙節提供相關證據以佐,亦難信為真實。又原告自
陳與被告約定之薪資為每月2萬1,009元,此外並未再就
被告應最低服務1年乙節補償被告,則原告就被告提供之
勞務既僅提供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要難認其要求被告
應至少服務1年乙節,有何提供被告合理之補償。則原告
與被告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條款顯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上開約定應屬無效。
五、從而,系爭契約第1條第4項第3款約定既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15條第1項,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屬無效。則原告以被
告於到職後1年內自行離職,應依上開約定賠償原告違約金
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理,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原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