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28號原告 呂禎祥 被告 謝鄧瑞琴
鄧能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謝鄧瑞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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