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28號原告 呂禎祥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唐永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能得 、 謝鄧瑞琴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88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準備狀追加擴張為2,264,30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原告僅繳納上開數額,尚欠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