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慧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相對人 王承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於本院一○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理由欄內已明載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之案號為「103年度訴字第3030號」,其主文欄內則誤載本件聲請事件之案號,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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