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權人甲○○高雄郵政1689號信箱以外之住居所地址。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朱恆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