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莉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伊莉安有限公司真正
主事務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伊莉安
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被告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並應聲請
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