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77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即於民國97年5月9日,將
其戶籍遷入「宜蘭縣○○鎮○○路○○號3樓之2」等情,有
被告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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