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6,1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