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抗告人 蔡文哲 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所準用,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梁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