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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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54號原告 葉婉清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告 林衍旭 兩造間據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即車衣及車輛修繕損失)新台幣(下同)72,35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