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空軍第四四三戰術戰鬥機聯隊代表人 劉任遠 訴訟代理人 潘永茂
洪珮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舒明華 間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起訴時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故原告欠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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