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保字第95000009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繳納收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5000009號)、被告甲○○之台灣高等法院前科紀錄表、戶籍資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3647800號函及檢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未依法到案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亦有本院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可稽,足證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