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調字第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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