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原 告 白聰結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
被 告 王峯泉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律師
鄭至量 律師
曾國龍 律師
邱柏青 律師
複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若干?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