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