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 嘉南分 │95年9月5日│100,000元│0000000│││││行│││││├──┼─────────┼─────────┼───────────┼────────┼────────┼──┤│002│甲○○│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5年9月20日│10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