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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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犯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3、4、5所載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犯竊盜、強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詐欺等5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