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參罪,就其中妨害自由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就附表所示參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妨害自由1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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