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被告甲○○
3樓之1庚○○丁○○
3樓之1丙○○乙○○己○○上列被告因被告甲○○、庚○○偽造文書刑事案件(96年度簡上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庚○○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免訴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子榮
法官林晏如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