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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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0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參顆、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六號編號一至編號四)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六號編號一至編號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麻將牌一副、骰子三顆、賭資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抽頭金四百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二六號編號一至編號四),係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則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第3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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