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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