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字第3216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於該案中供承在卷,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附於偵查卷宗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仿香奈兒商標(CHANEL)耳環:貳拾陸只。
仿香奈兒商標(CHANEL)戒子:參只。
仿香奈兒商標(CHANEL)手鍊:壹條。
仿香奈兒商標(CHANEL)項鍊:壹條。
仿香奈兒商標(CHANEL)髮夾:伍件。
仿克麗絲汀迪奧商標(CHRISTIANDIOR)耳環:捌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