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九九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經送驗結果顆粒中確含有海洛因成份(驗餘淨重0.0七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二八九九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前述物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