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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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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