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國防部採購局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功岱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