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原告 楊幼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興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