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廈門東綸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