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詩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
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詩隆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106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揭裁定業經依法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居所,此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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