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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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822號聲請人 李正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子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雖記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惟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不同,且未記載利息起算日。故請更正發票日,並填具利息起算日後,具狀提出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