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債權人 許淑姿 上列債權人許淑姿因與債務人 沈麗美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淑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 陳鐘輝 」即支票背書人「 阿輝 」。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鐘輝、沈麗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