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乙○○
丙○○丁○○法定代理人 鄧秀紅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