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華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華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至5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王華鍇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因未依限向公庫繳納一定之金額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有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可參;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被告基本資料表指定公文送達地址即其戶籍地為「高雄市○○區○○路000巷
0弄00號11樓」,有該緩起訴處分被告基本資料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然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地址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1樓」,惟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於108年4月15日由被告住處之管理員代收,有該送達證書可參(見送達證書上所蓋印章「Superone管理中心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收發章」),並經被告當庭確認無誤(見本院108年6月26日訊問筆錄),堪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業於108年4月15日送達於被告指定公文送達地址即其戶籍地,並於108年4月24日確定(再議期間7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又被告雖於108年4月25日因另案入監執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然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業於被告入監前之108年4月24日確定,自不因被告嗣後入監執行而受影響,本案既已合法撤銷緩起訴確定,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自得審理。
三、審酌被告酒測值1.02毫克,駕駛自小客貨車行駛市區道路,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形成危險;並衡以被告為酒駕初犯,幸未肇事,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情節、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刑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38號被告王華鍇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華鍇於民國107年6月22日23時29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享溫馨KTV飲用啤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
(23)日11時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1時29分前某時許,行經高雄市鼓山區翠華路與葆禎路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檢,發現其有濃厚酒味,並於同日11時29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華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檢察官王朝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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