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內筆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85號聲請人 黃侑娟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侑娟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妨害秘密等案件於民國106年6月25日之開庭筆錄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71條之1,僅於自訴人之代理人、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準用之,是同法並無告訴人得請求閱覽卷宗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黃侑娟係上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被告、辯護人、自訴人之代理人或具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依上開說明,其並無閱覽卷宗之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