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芷蓀 因94年度重訴字第5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35,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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