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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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金聖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