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2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687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騏貨運有限公司、丁○○、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票上為慶麒貨運有限公司,聲請狀上為慶騏貨運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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