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