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乙○○即丸井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複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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