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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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裁判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部份業經本院以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裁定駁回),原告尚應繳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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