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即 丸井 水電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