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97年5月14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合作金庫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0%、171期、期付8千元,」,惟聲請人每月只得負擔7,603元,故未到場簽署協議書致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云云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經查:
(一)聲請人於前置協商程序中,債權銀行合作金庫所提出之還款方案為「0%、171期、期付8千元,」,惟聲請人未到場簽署同意書致協商不成立等情,有更生聲請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合作金庫與聲請人協商文件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經查,聲請人任職於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97年度3月份及同年4月份單月份薪資為45,952元,此有聲請人97年7月31日聲請狀所附薪資存摺帳戶影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國內公務人員均領有1.5個月以上之年終獎金,亦屬於本院已顯著或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則聲請人之年薪至少為620,352元(計算式:45,952元×13.5月=620,352元),平均月薪至少為51,696元(計算式:620,352元÷12月=51,696元。縱認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39,582元均屬真實合理,每月至少仍餘有12,114元,顯非不能支應債權銀行所提之還款方案期付8千元,是債務人尚非不能清償其債務。聲請人如認原協商方案履行導致生活費用緊縮或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可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
三、綜上,聲請人平均之月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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